按照國際商會對術語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壹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註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壹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壹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3)使用FOB術語時,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而載貨船舶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買賣雙方必須註意船貨銜接問題。為了避免發生買方船到而賣方未備妥或賣方備妥貨物而不見買方載貨船舶的情況,買賣雙方必須相互給予充分的通知。如賣方及時將備貨進度告知買方,以便買方適時租船訂艙。買方租船訂艙後也應及時將船名、航次、預計到達裝運港的時間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交貨準備。 (4)當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集裝箱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不是交到船上,這時不宜使用FOB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 (5)賣方裝船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投保手續。 (6)根據INCOTERMS 2010,FOB、CFR和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界限由“船舷”改為“船上”,這種修改更符合業務實際操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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