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醫務室、婦幼保健院、保健所、療養院、急救中心(站)、臨床實驗室、專門的疾病防治醫院(站)、醫療美容美發院(中心、站)、療養院(站)、自願戒毒機構和事業單位。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置審批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需要設置醫療機構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六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審批權限申請批準:
(壹)村衛生所(室)由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無床位且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證,並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床位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部隊編制外的駐桂醫療機構,在申請設立前,必須經部隊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報批。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壹)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2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四)醫師、助理醫師、護士執業證書被吊銷未滿2年的醫務人員;
(五)參與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未滿兩年的醫務人員。第八條申請在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設置個體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連續五年以上從事同壹專業臨床工作;
(二)身體健康,能夠正常開展診療活動,並在當地有固定住所。第九條在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轄區外申請設立個體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醫師執業證書,連續三年以上從事同壹專業臨床工作;
(二)身體健康,能夠正常開展診療活動。第十條實行合作醫療制度和設立個體診所的村(居)必須納入合作醫療統壹管理。第十壹條申請設立護理站的個人必須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予以註冊。其中護士應從事臨床護理工作5年以上,護士應從事臨床護理工作10年以上。第十二條設立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政府指定或委派的編制負責人申請;
(二)設立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
(三)個人設置的,由他本人申請;
(4)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合夥人* * *提出申請,並由全體合夥人* * *簽署協議。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意見書、建築設計方案等有關材料後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並報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四條為服務本單位內部人員而設置的診所、診室、衛生所(室),在醫療機構執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設立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設立決定;
(二)醫療機構設置記錄。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出具《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