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不能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展開: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執行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提倡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制作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對擬加工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查驗,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百度百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