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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藥的定義

《藥品管理法》對劣藥的定義: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汙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稱為劣藥。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劣藥定義?

《藥品管理法》對劣藥的定義:

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汙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稱為劣藥。

法律法規?

(壹)執法依據:

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⒉、《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⒊、《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三十九條本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至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撤銷許可、吊銷許可證件的,由原批準、發證的部門決定。

4、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3]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沒收違法生產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限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從業資格;沒收專門用於生產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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