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線是連接車站並貫通或(直股)進站的線路。
2.直軌標準為(1435毫米)。
3、用於側向通過列車的單開道岔,當速度不超過50km/h時,不得小於(12)。
4、正常情況下,高柱出站信號機和高柱進站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得小於(800m)。
5.信號機按類型分為彩燈信號機、臂式信號機和(機車)信號機。
6、信號指示器分為道岔指示器、脫軌指示器、(進路)指示器、出發指示器、出發線指示器、調車指示器和區間指示器。
7.正常情況下,調車、短型出口、短型進路、重復信號機、容許、引導信號及各種指示器的顯示距離不得小於(200m)。
8.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進路、預告、閉塞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惡劣條件下不得小於(200m)。
9、(預告信號)應設置在雙線自動閉塞區相反方向的進站信號機前方。
10.在自動閉塞區段內,當貨物列車停在上坡道設置的通過信號機前方後難以啟動時,應在信號機上設置(允許信號)。
11.進路信號機前方的(第壹個)通過信號機上不得設置允許信號機。
12.半自動閉塞、(站間自動閉塞)區段,爆破信號機為彩燈信號機時,應裝設彩燈預報信號機或進路信號機。
13.列車運行速度不超過120km/h的區段,其預告信號機與主信號機的安裝距離不得小於(800m)。
14.列車速度超過120km/h的區段,應設置兩個進路區段,在第壹進路區段和第二進路區段的分界處,應設置(進路)信號機。
15.在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公裏/小時的區段,當兩臺聯動信號機之間的距離小於列車規定速度級差的制動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降級)或重復顯示措施。
16.在有多個車場的車站,為使列車能從壹個車場開往另壹個車場,應設置(進路)彩燈信號機。
17.除集中聯鎖和通往安全線或避難線的道岔外,其他脫軌器應裝設(脫軌)指示器。
18.閉塞設備分為自動閉塞、(車站自動閉塞)和半自動閉塞。
19.半自動閉塞和(站間自動閉塞)區段應靠近連續機車信號口設置
20.車站所在機務段,應有機車進出該段的專用機車線和(機待)線。
21.機車的定期保養分為大修、中修、小修和(腹)修。
22.牽引列車的機車出段前,車輪踏面擦傷深度不超過(0.7毫米)。
23.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速度防護設備等。列車運行記錄數據是行車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24.列車和單機由(司機)指揮,有運轉車長的列車由運轉車長指揮。
25.列車的長度應根據運行區段內各站到發線的有效長度確定,並增加(30米)的制動距離。
26.尾部主裝置的安裝和拆卸由(列車員)負責。
27.
<>27.鐵路局所屬機車跨牽引區段回送時,原則上應(動力)掛在貨運列車上(通過非電氣化區段回送的電力機車除外)。28.單掛車數量,在線路坡度不超過12‰區段,以(10輛)為限。
29.貨運列車封閉車廂數不超過列車總車廂數的(6%)時,可不計算每百噸列車重量折算制動壓力,可不填寫制動效能證明。
30.列車停運車廂數不得連續超過(2)節。
31.列車的接車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
32.貨運列車機車在車站調車時,不論單車或帶車,從列車上取下車輛和拆除制動軟管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
33.主列車檢車中心對到達的解體列車,在編組列車出發前進行檢車;沒有進行調車作業的過境列車,可進行壹次(全檢)。
34.拆換列車或第壹臺機車自動制動裝置損壞,移交第二臺機車運行時,應進行列車自動制動裝置試驗(略)。
35.在接近長下坡路段的車站,應進行壹定時間的全面試驗,由列車檢查員填寫制動效能證明並發給司機。
36.調車作業時,調車員必須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機車乘務員應認真確認信號並(回示)。
37.電力機車在接觸網末端線路上調車時,應控制速度,機車距接觸網末端標誌應有(0m)的安全距離。
38.列車運行以站為單位,將線路劃分為(個區間),通過信號劃分區間的閉塞分區自動閉塞區間。
39.當基本閉塞設備不具備時,應根據列車調度員的命令,采用(電話閉塞法)操縱列車。
40.列車在自動閉塞區段內,車頭越過出站信號時,或列車從沒有出站信號的線路上駛出時,列車占用(綠牌)閉塞分區。
41.通過自動閉塞區段的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包括不明顯示或熄燈)時,列車必須(停)在該信號機處。
42.司機發現通過信號有故障時,應將故障信號的(編號)通知前方車站。
43.采用半自動閉塞方法時,列車在出站信號或線路通過信號上顯示的(進行信號)進入區間。
44.使用電話閉塞方法時,列車憑(路票)占用區間。
45.雙線或多線區間使用路票時,應加蓋(XX線行車)戳記。
46.火車是由機車和規定的(火車標誌)組成的列車。
47.特快列車發生事故時,列車司機可以不停車繼續行駛,並利用列車上的無線電調度設備向最近的車站報告事故情況。
48.自動閉塞區間,在機車信號、列車運行記錄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列車以不超過(20KM/H)的速度運行至前方車站。
49.列車在區間內停車後再次啟動時,列車司機必須檢查列車制動主管狀態,確認列車制動完整,具備啟動條件後,方可啟動列車。
50.列車運行中,列車司機應經常檢查機車主缸和制動總管的壓力。
51.如遇惡劣天氣,信號難以辨認時,應按機車信號顯示運行,如遇地面信號與機車信號不壹致時,列車司機應立即采取措施,使列車減速或停車。
52.通過顯示黃燈的信號和位於(位置)的預告信號,限速是列車在下壹個信號之前可以停止的速度。
53.列車進站時,應停在上客線(警告信號)內。
54.在雙線區段,如果沒有進站和接車(進站信號),或者沒有對向來車的進站信號,則應使用導向信號或導向器接車。
55.貨運列車在車站停車時,司機必須保持列車(制動)。
56.進站、(出站)、進路和線路所通過信號發生故障時,應置於關閉狀態。
57.當進站、(出戰)、進港和線路通過信號機的燈熄滅或發生故障不能關閉時,應將燈熄滅或(蓋上)。
58.列車後退速度,不得超過(15km/h)。
59.司機接到救援命令後,機車乘務員必須認真確認,在命令不明確或(停車位置)不清楚時,列車不準移動。
60.當列車調度電話不通時,應由接到救援請求的車站值班員按照救援請求進行救援,救援列車以(車站值班員)命令為準,作為封鎖進入區間的韻準。
61.公路列車行至施工封鎖區間時,列車進入封鎖區間的憑證是(調度命令)。
62.列車接近施工標誌時,(司機)必須鳴笛瞭望。
63.鐵路信號分為視覺信號和(聽覺)信號。
64.自動閉塞區段的通過信號機定位顯示(執行)信號。
65.進站、出站、進路、通過信號燈熄滅或顯示不明、不正確時,視為(停止)信號。
66.尚未投入使用的新信號燈和應當拆除而尚未拆除的信號燈,應安裝(失效)信號燈,並熄滅信號燈。
67.進站和接車進路彩燈信號的導向信號,顯示壹個紅燈和壹個(月白色)彩燈,允許列車以不超過20Km/h的速度進站或通過接車進路而不在信號前停車,並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68.四顯示自動閉塞區段通過信號機顯示壹個綠燈和壹個黃燈,授權列車以規定速度運行,要求註意準備減速,並顯示運行前方有(兩個)閉塞分區空閑。
69.閉塞信號機的預覽信號機顯示黃燈,表示閉塞信號機顯示(紅)燈。
70.道岔擁擠表示車輪被推倒或(壓碎)道岔。
71.進站彩燈信號機兩個月白燈橫向位置顯示,表示進站信號機顯示600車通過道岔(橫向)位置接車信號。
72.自動閉塞區段,機車信號顯示半黃半紅閃爍燈,表示列車接近突發站或接車進路信號機開(導)信號或通過信號機顯示允許信號。
73.在四顯自動閉塞區段,機車信號顯示 "2 "字黃閃燈,要求列車減速至規定速度等級通過顯示(黃)燈的進路地面信號機,並預告下壹個地面信號機顯示黃閃和黃燈。
74.旅客列車在到發線上進行技術檢查,有停車信號保護的,不得裝設(脫軌器)。
75.無線調車燈信號時顯示(黃燈長亮)加輔助語音提示,是表示十、五、三車距離的信號。
76.發車信號是在日展開弧線上向列車壹側(圓形)旋轉的綠色信號旗。
77.白天表示機車向顯示者反方向輕微移動的信號是(聚攏的)紅色信號旗直立平舉,然後展開的綠旗上下移動;夜間--綠燈上下移動。
78.白天,車道數信號燈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45度角,表示是(第四)車道數信號燈。
79.十、五、三車距信號,白天問--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單臂平伸,在距停留率為五車時連續下壓兩次,表示距停留車約(55m)。
80.操縱制動器附加減壓壹般不應超過兩次,壹次附加減壓量不得超過(初始)減壓量。
81.站線是指車站內的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和其他規定用途的線路。
82.在電氣化鐵路上,鐵路道口通道兩側應設置限高架,其通過高度不得超過(4.5m)。
83.信號按其用途分為進站信號、出站信號、通過信號、進站信號、預告信號、(進路)信號、閉塞信號、駝峰信號、駝峰輔助信號、重復信號、調車信號。
84.正常情況下,預告、駝峰、駝峰輔助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得小於(400m)。
85.通過信號機應設置在(閉塞分區)分界處或間隔之間。
86.閉鎖信號機距防護地點不得小於(50m)。
87.預告信號機與其主信號機的安裝距離不得小於800m,當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小於400m時,其安裝距離不得小於(1000m)。
88.出站信號機有(兩個)以上運行方向,信號顯示屏不能分別顯示進站方向時,應在信號機上設置進站指示器。
89.聯鎖設備分為集中聯鎖和(非集中)聯鎖。
90.最高運行速度超過160km/h的列車應安裝列車(超速)保護系統。
91.機車乘務員制分為包乘制和輪乘制,逐步實行(單司機乘務員)制。
92.接觸網額定電壓為25千伏,最高工作電壓為(27.5千伏)。
93.特快旅客列車不允許掛(車皮),客車車輛最高運行速度等級必須符合列車速度要求。
94.返回機車,應與檢修機車掛鉤(二級)。
95.關門車不得掛在機車後部(三節車廂)以內。
96.機車與列車第壹節車廂的連接由(機車乘務員)負責。
97.在車站折返的旅客列車必須對列車的自動制動器進行(所有測試)。
98.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要認真執行作業標準,確保調車人員(人身)安全和列車安全。
99.線路兩側貨物堆放距離軌頭外側不得小於(1.5m),小於上述規定距離時,不得進行調車作業。
100.在自動閉塞區段,信號機發生故障時,列車的行車憑證為(綠牌)。
101.裝有連續機車信號的列車,當通過信號燈熄滅,機車信號顯示信號進行中時,應按(機車信號)的顯示運行。
102.半自動閉塞區段,在超長列車車頭越過出站信號機而未按下出站側軌道電路時,行車憑證為出站信號機顯示的進行信號,並向司機發出(調度命令)。
103按時間間隔法雙線行車時,只允許發出(正)方向的列車。
104.列車司機在列車運行中,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必須全程(運行),嚴禁擅自關閉。
105.列車開車前,司機應確認制動保壓狀態下制動主壓力的泄漏情況,按規定每分鐘不得超過(20Kpa)。
106.四顯示自動閉塞區段限速為列車通過信號顯示(綠-黃)燈時,列車在前方第三信號機前停車的速度。
107.列車(頭)通過先導信號時,可以關閉信號或收回先導手信號。
108.司機必須確認占用區間(行車證)和發車信號或發車指示燈無誤後,方可發車。
109.列車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必須編組運行時,司機必須使用列車無線電調度通信設備向前方車站和列車調度員報告,並做好(防溜、看護)後方車輛的工作。
110.救援列車進入封鎖區後,在接近被救援列車或列車(2km)時,應嚴格控制速度。
111.在區間線上進行不影響行車、不需要用停車信號或移動減速信號保護的作業,應在作業地點兩端列車運行方向左側的路肩上設置停車信號或移動減速信號(500m-1000m)。
112.線路所的進站、出站、入站信號機和通過信號機均定位顯示(停車)信號。
113.進站信號機指示燈熄滅、顯示不明或不正確時,視為進站信號機處於(關閉)狀態。
114.在自動閉塞區段,出站信號機顯示(兩個)綠燈,準許列車出站進入半自動閉塞區段。
115.進站信號機顯示壹個黃燈,表示(進站)信號關閉,或顯示兩個黃燈。
116.進站色燈重復信號機而不顯示,表示進站信號機處於(關閉)狀態。
117.移動(減速信號)白天用黃色圓形標誌顯示,夜間在柱子上用黃色燈光顯示。
118.特定(引導)手勢的顯示方式如下:白天,將展開的綠色信號旗高舉過頭,左右搖晃;夜間,將綠燈高舉過頭,左右搖晃。
119.白天,車道號信號燈顯示兩臂向上伸展,表示(三)車道號信號燈。
120.鐵路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