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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獻血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獻血和用血工作,弘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促進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獻血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社會倡導、多方合作和公民自願的原則。第四條本市依法實行公民自願無償獻血制度。

倡導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對既往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名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壹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獻血工作,動員本轄區內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無償參與獻血相關工作。第六條衛生部門是獻血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加強血液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

教育部門要指導各類學校加強獻血法律法規宣傳,將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普及獻血知識。

公安、交通部門和高速公路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執行緊急輸血任務的輸血車輛優先通行。

公安、城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流動獻血車停放點和獻血者車輛臨時停放點。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本條例規定的獻血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獻血工作。第七條紅十字會應當將無償獻血納入日常工作,依法參與獻血宣傳、教育、表彰和誌願者招募。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學技術協會、工商聯等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獻血工作。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6月是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獻血活動占用的公共場所和公益性戶外獻血廣告給予協助和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免費發布無償獻血廣告。鼓勵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等創新形式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醫院、影劇院、商場、體育館、展覽館等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公共視聽載體等開展無償獻血的公益宣傳。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獻血儲備隊伍,建立流動血庫。公民可以自願報名參加。當庫存血液不足或臨床急需用血時,經同級衛生部門批準,啟動流動血庫,組織儲備隊伍自願獻血。

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高等院校教職工、學生、社會組織成員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加入應急獻血後備隊伍。

遇有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需要大量用血的突發事件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緊急獻血,但采集的血液量以突發事件用血需求為限。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資源和臨床用血需求制定獻血計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獻血計劃制定年度獻血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規範便捷、科學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流動、獻血人數、年獻血量等因素,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固定的獻血屋。

市、縣(市)衛生部門應當做好獻血屋設立的協調工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住房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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