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理咨詢及應用查詢指南
第壹條在本縣內患病的參合農民憑《合作醫療證》自由選擇本縣範圍內任何定點醫院就診都能享受醫療費用補償。如病情需要轉縣外醫院檢查或住院治療的,先在縣級定點醫院就診填報轉診轉院審批表,經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審核同意才能轉省、市級定點醫院或有專科特色的醫院診治,凡不具備轉院手續到縣外醫院診治的醫療費用自理(急、危、重病情需要搶救和在外打工、經商、讀書的參合農民除外)。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1、農民家庭賬戶:將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交納的10元資金和從各級財政補助資金中每人每年劃撥5元作為農民家庭帳戶,占總基金的30%,主要用於參合農民在縣內各級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費用。
2、住院費用補償資金:人均33.5元,占總基金的67%,主要用於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補償、住院大額費用補償、住院費用再次補償、特殊慢性病門診補償。
3、風險資金:人均1.5元,占總基金的3%,用於防範合作醫療基金超支風險。逐年提起,達總基金的10%為止。如發生風險資金支付,則從下年度的籌資中補充。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將根據補償情況和評價結果,對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配及補償比例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補償範圍:
住院期間的藥品費、醫用材料費、輔助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護理費和基本床位費等醫療費用。應報銷的藥品費:在村級定點醫院按《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村級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執行;在鄉(鎮)級定點醫院按《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級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執行;在縣及縣以上定點醫院按《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鎮寧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級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執行。
參合農民孕產婦系統管理產生的診治費用按本規定納入補償;出生後42天的新生兒納入其參合母親的孕產婦系統管理給予補償;農民夫婦同時參加合作醫療的,保障期內當年度出生的嬰兒(1歲以內)給予補償。
以下情況不屬於補償範圍:
1、未經批準轉診轉院、使用以上補償範圍內《藥物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費用、自購藥品費用。
2、生活用品、營養品、保健品、殘疾輔助器具、心臟起博器等醫療器械費用;住精神病院期間的生活費,住療養院發生的費用;按摩、醫學美容、假肢、義齒、配鏡、準分子激光治療等特殊醫療費用。
3、因務工工傷、務工職業病、他人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計劃生育手術等造成傷害發生的醫藥費用;打架鬥毆、酗酒、自殘、自殺、犯罪行為、酒後鬧事、吸毒、性病、以及特大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傷害;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所致疾病的醫藥費用。
4、因不接受計劃免疫預防接種所致疾病的醫療費用。
5、就醫交通費、救護車費、陪伴費、夥食費,請上級專家會診的交通費、食宿費。
第四條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定點村衛生室及醫院有: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院。
1、村級定點衛生室:全縣範圍內的村衛生室。
2、鄉級定點醫院:全縣15個鄉鎮衛生院。
3、縣級定點醫院: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
4、市級定點醫院:安順市人民醫院(原地區醫院)、安順市302醫院、安順市婦幼保健院、貴醫安順醫院。
5、省級定點醫院: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貴州省人民醫院、貴陽中醫學院附屬醫院、貴州省第二人民醫院、貴州省骨科醫院、貴州省腦科醫院、貴州省肺科醫院、四十四醫院、貴陽市婦女兒童醫院。
6、經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調查確認的有專科治療特色的醫院。
第五條補償標準:
1、參合農民所能得到的門診補償費用為其家庭賬戶資金總額,在家庭賬戶資金余額以內按100%補償,超過家庭賬戶資金余額自付。
2、住院費用補償比例:
(1)鄉級定點醫院住院醫藥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為70%。
(2)縣級定點醫院住院醫藥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為60%。
(3)市、省級定點醫院住院醫藥費用補償:設起付線為200元,超出部分補償比例為50%。
(4)外出打工、經商、讀書的參合農民因病在縣外醫院住院,設起付線為200元,超出部份補償50%。
(5)因病情危、急、重在非定點醫院搶救住院;邊遠村寨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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