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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壹)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文秘、值班、信息宣傳、檔案、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年鑒(地方誌)、安全保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各類資產管理;負責局長辦公會、季度工作分析會等行政會議的記錄及紀要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領導批示事項和政府民生工程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牽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調研工作;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培訓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協調有關政策研究的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及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實施;組織協調局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申報、實施調度和項目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綜合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編制本部門財務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本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擬訂重大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下達資金分配方案;負責下屬單位財務預決算審核;負責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相關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運營機構資格認定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掛“失業保險處”牌子)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職業中介的信息管理和發布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市場統計工作;完善公***就業服務政策和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好失業統計工作;負責審核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牽頭協調處理職工安置、就業幫扶及再就業工作。

(五)人力資源配置處

擬訂全市公務員考試有關規定、錄用計劃和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組織、指導全市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及錄用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試及錄用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招考面試考官和命題專家隊伍建設;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配置的政策,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機關單位人員計劃並進行管理;承辦各類單位工作人員調配事宜;承擔國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員選派調配工作;承擔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等工作;承辦公務員交流、登記管理事宜;負責全市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組織申報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相關配置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處(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職位分類標準和職務任免與升降、辭職辭退制度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負責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初步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初步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的處分;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執行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的有關規定;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分行業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負責編制事業單位用人計劃並進行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和推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指導、協調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及指導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目標管理工作;參與大學生“村官”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事業單位人員招錄的相關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軍轉安置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安置工作方案並協調落實;組織實施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和督促部、省屬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的工作;擬訂全市轉業軍官的崗前培訓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市區轉業軍官配偶的安置和隨遷子女的入學、入托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市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掛“揚州市技工教研室”牌子)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表彰、激勵等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能手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參與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各類人員就業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設立審批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教學研究、教學改革等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承擔全市技工院校教師系列初、中級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擬訂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設立審批。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獎勵等管理政策;負責職稱(職業資格)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家工作,負責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省“六大人才高峰資助項目”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系制度;負責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核準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負責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管理工作和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有關經費資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留學回國人員表彰工作;負責回國(來本市)工作專家的管理工作。

(十壹)國際交流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外國專家和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編報全市引進國(境)外智力專項經費分配方案、聘請外國專家經費分配方案及相關國際交流合作經費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籌措國家、省、市撥款外的國(境)外智力引進機動資金;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專家項目的申報及審批後的管理工作,建立引進國(境)外智力服務體系和推廣體系;負責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為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辦理工作許可和相關證件;負責辦理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許可及年檢工作;承擔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的宣傳及來本市工作的優秀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工作,辦理使用國家、省、市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申報事宜;負責實施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及承辦本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本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選拔和協調工作;指導和協調本市在國(境)外舉辦的招才引智活動;協助外事部門處理在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發生的突發事件。

(十二)人才開發處(掛“市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政策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監督落實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的政策和計劃制定、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資助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重大活動的項目策劃、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負責人才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三)勞動關系監察處(掛“勞動監察局”牌子)

擬訂勞動關系與監察綜合規劃和工作制度;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實施規範,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擬訂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範;負責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指導全市各地開展勞動關系與監察工作;牽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退伍士兵、轉業士官的安置工作;協調全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維權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培訓,承擔勞動關系與監察統計工作,編制勞動監察年度報告;指導和審查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的職工安置方案。

(十四)工資福利處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承擔代管駐揚有關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年報;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壹發放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機關事業單位有關社會保險政策的擬訂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及退休管理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和企業年金方案審查、審批工作;擬訂基本養老金和社會保險調整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統籌實施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醫療救助政策規定和標準;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認定;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及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揚州市區所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範圍;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掛“被征地農民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負責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政策,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運行程序的監督,對社會保障費及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或審核。

(十九)農民工工作處

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籌城鄉和城鎮化推進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農民工宣傳報道和優秀農民工的表彰獎勵;協調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和信息建設工作;參與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民工相關就業、社保等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本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本市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絡建設;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調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壹)信訪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承辦本局的信訪件;負責群眾來訪、來信、來電和書記信箱、省長信箱、寄語市長來信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件的交辦、督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負責全局信訪工作的信息和歸檔工作;負責信訪數據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二十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本局及下屬單位的組織建設、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及下屬單位人員的考試錄用、配置等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會議紀要和黨委民主生活會相關服務工作;牽頭組織本局及下屬單位的考核和表彰獎勵工作;協調本局及下屬單位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人員(含編外聘用人員)招聘和出國(境)人員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負責協調所屬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職稱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處級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局黨委的黨務工作及承辦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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