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從其規定。
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招標的項目,貸款人、資金提供人對評標專家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特殊規定。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的規定,依法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專家,並對評標活動進行監督。第六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專業設置應當按照國家統壹標準進行分類。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向社會公開招聘評標專家。
擬聘請的評標專家可以采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由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第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當專業水平;
(二)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不得聘為評標專家。第九條 申請評標專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學歷證書和專業資格證書;
(三)個人和工作簡歷;
(四)個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業績簡介;
(五)單位推薦的,應當出具推薦意見;
(六)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任證書。評標專家聘期為三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第十壹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遠程使用和管理系統。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網絡抽取終端,其中已建立的評標專家庫應當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對已建立評標專家庫的專家,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篩選,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第十二條 設立網絡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所需的硬件設備和網絡環境;
(二)具有經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培訓並備案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相對封閉的評標專家抽取場所;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抽取終端管理制度。 健全網絡抽取終端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網絡抽取終端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評標專家隨機抽取服務;
(二)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使用網絡抽取終端和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等有關資料。(及時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網絡抽取終端使用情況和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等相關信息。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所需評標專家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認前應當保密。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綜合性強的評標專家庫中符合條件的專家不足8名或者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