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假藥的,沒收假藥和違法所得,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該批假藥假價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劣藥的,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該批劣藥價格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銷售、使用假劣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由衛生行政部門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壹)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主要用於嬰幼兒的;
(三)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再犯的;
(五)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五十壹條未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或者制劑的,衛生行政部門除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配制外,沒收全部藥品和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所生產、經營的藥品或者制劑貨值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首次進口的藥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進口藥品未經國境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的;
(三)擅自進行新藥臨床試驗或者驗證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生產工藝規程,致使藥品標準發生變化的;
(五)醫療單位自制制劑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應當標明有效期的藥品未標明的;
(二)違反藥品包裝或者違反中藥材包裝規定的;
(三)藥品包裝未按照規定貼標簽,或者標簽、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四)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收購和銷售新發現或從國外引進的中藥材的。
第五十四條藥品檢驗所工作人員和藥品監督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