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我們往往容易忽略的是,廣告中所介紹的藥品到底適不適合所有人服用。這不是廣告的問題,而在於我們能否能理性看待這個問題。我們看待廣告要有“二思”:
第壹“思”,我得的病能不能用這種藥物?比如,廣告中出現某某藥物可以治療皮膚瘙癢,我們就要想到,皮膚瘙癢只是癥狀,並不是疾病。引起皮膚瘙癢的疾病有很多,如癬、濕疹、蕁麻疹等。癬是真菌感染,濕疹和蕁麻疹多與過敏因素有關,如果壹個患者真菌感染的患者用了治療濕疹、蕁麻疹的藥品當然就沒有效果。
第二“思”,這種藥我能不能用?每個人的情況是不同的,有的患者可能多病***存,有的患者正在服用某些藥物,這時我們需要考慮自己選用的藥品是否對於自身存在的疾病造成不良影響,藥物與藥物之間是否會有相互作用,這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所以,我們在選擇藥品上要慎重,壹定要仔細閱讀說明書。而不能壹看廣告,就不假思索地去用藥。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摘錄
①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②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③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