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平銷返利有委托代銷的意思,比如甲以100元把壹件產品賣給已;並要求期也已100元的價格賣給別人,每賣出壹件甲向已返10/100的利。
平銷返利是什麽意思,為什麽要平銷返利?平銷返利與還本銷售有什麽區別?
平銷返利,就是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甚至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平銷”,主要是因為商品的銷售價格通常定為其進貨價格,甚至低於進貨價格;
“返利”,是因為銷售方要通過向供應商收取壹定的、與商品銷售量掛鉤的經濟利益返還作為補償。
還本銷售是企業銷售貨物後,在壹定期限內將全部或部分銷貨款壹次或分次無條件退還給購貨方的壹種銷售方式。由於該種銷售方式對消費者存在還本的吸引力,而且銷售企業還能在短時間內實現較大的銷售額。因此,近年來不少企業從不同的目的出發采用該方式銷售貨物。
委托代銷和平銷返利的區別?
代銷手續費,是代銷業務[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的;平銷返利,是正常的購銷業務中存在的。
二者的區別:代銷業務中,委托方與代銷方是委托代理關系。對於代銷業務來說,受托方按代銷貨物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按取得的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此銷項與進項是壹致的,所以,不納增值稅,僅對手續費按營業稅服務業的代理業計征營業稅。在加價銷售中,受托方應當按對外的銷價計算銷項稅額,按委托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進項抵扣,銷項減去進項的余額就是此代銷業務應納的增值稅。對於受托方取得的代銷手續費應當計征營業稅。
返利是對於已經購進貨物的商家的返利,銷售方與購貨方是購銷關系。按國稅發[2004]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利收入,則屬於136號文所說的“平銷返利”,應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把握壹點,只要是代銷手續費,無論是否與銷售額掛鉤,都應該繳納營業稅。只有平銷返利,需要區分是否與銷售額掛鉤,進而確定交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平銷返利
低價供應給妳,市場銷售價格就不能夠平衡壹致,所有經銷商的利益就無法保障,那妳可以遵守協議,但是妳不鼎夠保證別人會遵守,廠家返點,產品才可以長久經營下去,保障價格體系,特別暢銷品牌最怕經銷商跨區沖貨,有的經銷商在暢銷品牌可以虧本銷售,目的帶動二線產品出街,這樣廠家辛辛苦苦經營多年的市場價格體系就崩潰了。經銷商利益至上,不可能理會廠家生死,只有把返點控制在手裏,妳才會聽指揮。
平銷返利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舉例來說: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臺的價格購入壹批商品,並與B約定:A以100元/臺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壹臺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相關增值稅處理方法如下:商場每臺商品的增值稅銷項稅:100/(1+17%)×17%=14.53元商場每臺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14.53-10/(1+17%)×17%=13.08元商場每臺商品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13.08=1.45元由此可知,實際上商場平銷返利行為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返利部分沖減的進項稅金,遇到相關計算時,可以適當的簡化計算。
什麽是平銷返利?舉例子說明壹下
水泥750元壹噸購買,我750元賣給顧客。水泥廠到月底返還給我750元的百分之十。這就叫平銷返利
平銷返利的會計處理?
“平銷返利”的處理
會計實務平銷返利可分為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無論哪種情況,銷售方在正常銷售時對已經銷售的貨物正常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
主要問題是考慮收到的返利時的賬務處理。
(1)對於收到的現金返利,可視為對銷售方成本的調整,因此收到時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同時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取得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賬務處理中直接沖減進項稅額。
(2)收到的實物返利,銷售方壹方面確認存貨的增加,對收到的作為返利的存貨確認進項稅額,另壹方面作為主營業務成本的抵減,對於沖抵的主營業務成本確認進項稅額轉出。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規範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金額÷(1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平銷返利時,可以要求供貨方就返利部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業稅規範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應該征收營業稅。
平銷返利開具什麽發票?
從供貨方收取的平銷返利應作進項稅額轉出,不可以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給對方開具普通發票是否同時要繳納增值稅,也就是進項稅轉出了又要重復繳納增值稅。
為何平銷返利含稅
壹、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返還利潤屬於價外費用。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第壹條的規定: 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並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對於平銷返利,進項稅額的算法是公式麽?為什麽是按照這樣算?
是稅法明確的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沖減取得當期的進項稅金。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