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熟悉管理包括企業基礎材料和專業報表材料;
3、整理填寫許可資質所需的材料;
4.提交許可申請材料;
5.等待批準;
6.不予批準或退回修改(註:重新提交材料);
7.給予認可;
8.預約領取執照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和放行程序,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的藥品進行審核,並經質量負責人簽字後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已取得《藥品註冊證》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委托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應當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
藥師或其他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
第五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並執行藥品儲存制度,采取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必要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的儲存和發放應當實行驗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