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出口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化妝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 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輸出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議定書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
我國尚未制定強制性要求的國家技術規範,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外相關標準進行檢驗。第十條 進口化妝品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便利貿易和進口檢驗的需要,可以在其他地點指定檢驗機構。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化妝品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的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八條 進口化妝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
其中首次進口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單證:
(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危害人體健康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實施國家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產品,應當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未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物質的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原產地證書;
(五)銷售的包裝化妝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譯文;
(六)非銷售包裝化妝品還應提供包括產品名稱、件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申請包裝目的地名稱、申請包裝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第九條 進口化妝品中的檢驗檢疫證書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銷售、使用。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查驗、抽樣、實驗室檢測、出證等。第十壹條 現場查驗內容包括貨證相符情況、產品包裝、標簽版式格式、產品感官特性、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儲存場所的衛生狀況等。第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成品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化妝品標簽標註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查,並對與質量相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第十三條 進口化妝品的抽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抽樣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檢、報檢等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嚴抽檢:
(壹)首次進口的;
(二)已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進口數量較大的。
抽樣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編號、加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的 "抽樣/取樣憑證",抽樣人和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保存至抽樣後4個月,特殊用途化妝品合格樣品保存至出證後1年,不合格樣品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涉及案件調查的樣品,應當保存至案件終結。第十四條 需要實驗室檢測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確定檢測項目和檢測要求,並將樣品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實施檢測,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