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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序

章總則

條為了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規範浙江省商標認定工作,根據《浙江省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條商標的申請、初審、評審、認定、公告依照本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過媒體公布本年度認定省商標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均可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www.zjaic.gov.cn)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商標申報輔導報名表》。

第四條省商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委辦公室)負責對全省申報商標的申請人進行集中輔導培訓。

第五條申請人認為其商標符合省商標認定條件的,可通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商標認定申請表》,填寫相關內容(申請表壹式四份),向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壹)基本情況:①申請人概況、企業發展史;②企業規模、資產、主要經濟指標及發展趨勢等情況;③商標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情況;④商品質量和市場信譽、相關公眾認知程度等情況;⑤企業誠信、環境保護、企業用工和社會勞動保障等情況;⑥商標註冊、管理和打假維權、廣告宣傳等情況。

(二)主體合法性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明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有關材料。

1、《商標註冊證》或同等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明復印件(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確認)和商標標識(5cm×4cm壹式四份);

2、商標實際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商標圖形、文字、商標使用範圍、商標持有人相壹致的證明材料;

3、商標早使用和連續使用的證明材料;

4、商標在國外、境外註冊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宣傳、促銷工作的有關材料。

即與該商標有關的企業商品廣告宣傳和企業形象宣傳,包括宣傳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五)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1、商標標註商品產銷量同行業排名等有關證明材料;

2、商標標註商品在國內銷售或服務區域及專賣專營網點分布情況證明材料;

3、商標標註商品出口銷售情況證明材料;

4、反映公眾對該商標標註商品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證明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

1、企業對商標保護重視程度及商標管理機構、人員和商標管理工作情況的證明材料;

2、商標被假冒侵權程度和範圍及受保護的記錄有關證明材料。

(七)證明該商標的其他證明材料。

1、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發展變化情況證明材料;

2、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潤、稅收變化情況證明材料;

3、出口企業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出口創匯情況證明材料;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質量監管、食品衛生監管部門組織的統檢、抽檢、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的檢測結論證明材料(省以上免檢產品應提供免檢證明);

5、商標市場信譽與省級以上獲獎情況;

6、屬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八)證明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關材料。

1、嚴格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問題證明材料;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證明材料;

3、嚴格執行和環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環保糾紛問題證明材料;

4、嚴格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證明材料;

5、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證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審

第六條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對審查基本合格、擬上報的單位,應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匯總上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作出初審決定。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以局行文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並附匯總名單及裝訂成冊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申請人對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按《浙江省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必須書面提出,表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申請延續確認省商標的商標註冊人(上壹屆認定有效期滿三年),通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商標延續確認申請表》,並向轄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後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匯總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評審

第十條評審委辦公室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初審推薦報告》和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負責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征求意見。並委托省消費者協會開展社會公眾調查。公眾調查結果和征詢意見應形成書面材料。

第十壹條浙江省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按照《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因商標侵權及申請等特殊情況,需要認定省商標的申請人,可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調查、審核,並書面征求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認定並發布公告。

第五章認定公告

第十三條經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審核具有浙江省商標資格和延續確認的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商標認定和延續確認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和相關媒體上發布。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浙江省商標認定工作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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