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的情形主要是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以摘要信息公開。摘要信息,應當包括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信息公開的位置、地點。行政執法信息應在縣政府網或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網上公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案件,在網上公開的同時,應該在案發地或者案發地社區、村委公示欄中公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壹)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局領導認為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 身份證 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辦案機構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 執法機構發現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 證據 證明我局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要求我局予以更正的,執法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壹)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綜上所述,為了讓不利於公民利益的機關處罰行為可以變得更加合理科學就必須要求所有的壹般處罰決定都必須是公開的,除了那些涉及到公民個人隱私或者其他秘密情況下是不能公開的以外,在公開中只要有質疑的都應該得到機關的相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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