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網站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
(二)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保證交易用戶和藥品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4)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保障網絡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指定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復印件和簡歷;
(7)儀器設備匯總表;
(八)擬開展的基本業務流程說明及相關材料;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企業各部門機構職能表。
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決定受理的,發送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齊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現場檢查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驗收標準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現場驗收。受理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受理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交付同意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