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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需要到哪裏辦理?

廈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需要到廈門市工商局辦理,廈門市工商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須知,在區工商局、工商所正式啟動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式,有效期3年)受理、審核、發證工作。

辦理如下:

1、經營者申請字號名稱→向區工商局許可準入部門(工商所)提出許可申請→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兩名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並根據申請人的經營類型如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和《廈門市〈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評分細則》→市場科(工商所)審核→局長審定→核發流通許可證。

2、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在有效期內申請增加、變更“許可範圍”或“經營場所”,以及原《衛生許可證》未年檢或過期的,也應按上述流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期限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或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予以受理的,市場科(工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現場核查時間)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區工商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和發證工作由區工商局市場科負責,受理範圍:轄區內在市工商局和區工商局登記註冊的食品流通企業(含外資企業);

工商所按照區工商局委托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受理範圍:已受區工商局委托、由工商所登記註冊的食品流通經營者。

擴展資料: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2014年10月23日之前,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後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通過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後置審批,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照後證。己廢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門應不再辦理發放新證。

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決定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壹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食品流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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