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扣留車輛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牽引機動車的;
(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五)沒收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采納;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
(4)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壹式兩份)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規定扣留機動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沒收物品等等都是行政強制措施。如果讀者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去華旅。com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