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國家正式實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壹百四十八條內容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目前很多職業打假人充分利用以上條款內容常常圍繞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標簽標識的安全標準尋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捕捉食品標簽標註過錯進行打假,但對於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營養成分不符等真正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食品問題卻鮮有涉及。他們的通用操作程序為:向監管部門提出投訴——監管部門調查取證予以書面回復——監督部門回復能證明經營場或生產、銷售企業違法則拿此回復獲取法定賠償——回復不滿意則向上壹級監管部門或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告監管部門失職或不作為——如果還不行則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同時,打假者為了提高打假效率並規避打假風險,多選擇大型、連鎖等規範企業進行打假,而對於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問題較多的小、散型食品經營戶往往視而不見。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調查顯示,近兩年來,涉及職業打假人索賠的事件中,包裝標簽問題已超過壹半,達到55.78%。監管部門也有戲言:“我們現在整天為這些職業打假人賺錢奔波,都快成了職業打假人的免費打工者了。” 職業打假人在壹定程度上監督了食品市場,對規範食品標簽標識的使用、打擊食品企業利用標簽標識弄虛作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大部分食品職業打假已偏離了食品安全的重點關註方向,並形成組織化、集團化、網絡化、程序化打著法律的旗號遊走在法律邊緣謀取私利。此種現象,嚴重擾亂了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占用了各級食藥監管部門、各級法院、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行政資源,嚴重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經營環境。 原因: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需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並給出了原則性的適用規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受到損害”,但立法部門並未就該條款制定明確、可操作的適用標準,使得第148條被職業打假者充分利用與發揮。打假者常常圍繞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標簽標識的安全標準尋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捕捉食品標簽標註過錯,從而獲取法定賠償。 建議: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借鑒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的《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壹)》(詳見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的經驗,對GB-2760、GB-7718和GB-28050等食品安全標準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受到損害”以及食品標簽標識“瑕疵”的內容進行實質內涵界定,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出臺我省關於《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合理使用的指導性文件指導各級監管部門執法操作、規範企業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權益,為社會正常的經濟、經營發展環境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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