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本人7個月工資的傷殘津貼;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終止或者解除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