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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目前,在我國,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大量的“其他行政處罰”。[2]“其他行政處罰”的數量自然比“本行政處罰”的“存量”多得多。據不完全統計[3],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至少有以下幾種形式:批評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5條);通報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41條);訓誡、禁閉(《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六條);責令具結悔過(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復第二十八條);取消資格或開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21條);停發或者取消撫恤優待(《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條);收回(獎勵)證書、獎牌、獎金(《教學成果獎條例》第15條);負全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21條);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相關執照、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降低資質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6、67、68、69、71、73、74、76條);中止原產地證書簽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第10條);終身不予註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2條);(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投標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取消批準文件(《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采取補救措施(《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撤銷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17-18條);註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取締(《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關閉營業場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責令停止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責令停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責令停止開墾(《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19條);停止招生或辦園(《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清除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四條);公開更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責令搬遷、停業或者關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繳納社會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征收(超標)排汙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16條);繳納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收回海域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滯納金的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繳納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0、12條);罰息(《糧食收購條例》第15條);停止銷售、銷毀、註銷出版社登記(《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條例》第13條);加收費用,停止供電(《供用電條例》第四十條);限期離境、驅逐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條);六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境或者入境申請、縮短停留期限、限期出境或者被驅逐出境(《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通行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勞動教養、強制戒毒(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未經批準出國(國務院《自費出國留學暫行規定》第16條);等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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