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公務員根據職級和住房面積,按壹定比例在工資中給予財政補貼;
2、事業單位職工根據職稱或職級,參照公務員補貼標準,制定相應的補貼補助辦法,離退休幹部可參照公務員補貼標準,從原渠道給予補貼;
3、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由企業制定補貼辦法和標準;
4、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自謀職業者,應全額繳納取暖費,不享受補貼。
《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停止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交鑰匙用熱制度,改為居民戶(用熱戶)直接向供熱企業交納采暖費,實行用熱商品化。
第五條停止福利供熱,采暖費采取多渠道籌集,由政府、單位、個人***同負擔;各級財政、單位為職工供熱的采暖費作為采暖供熱補貼由單位直接發放給職工和離退休人員,變 "暗補 "為 "明補"。"明補 "後,采暖補貼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六條 積極穩妥試行職工采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應綜合考慮職工住房標準、城市供熱平均價格、采暖期、職工收入水平、當地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補貼總體水平、各類人員補貼標準和發放辦法。
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提出具體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城鎮供熱體制改革部際協調領導小組備案。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采暖補貼標準及補貼方式,可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補貼方案,結合企業職工住房狀況等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