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6]第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也是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國有企業和公安機關所辦學校移交地方政府的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移交地方政府或進行改制。
但是,目前全國仍有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廠大規模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比較突出,人員管理和運行經費負擔較重,嚴重制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為進壹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國有企業剝離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壹.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其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要根據不同企業的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而不是“壹刀切”,允許通過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廣,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逐步推廣。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和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與國有企業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根據企業層級監管關系、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適當的財政補貼。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協調。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要求
(1)國企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物業管理(統稱“三供壹業”)等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平均水平,實行分戶計量、分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起,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準、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應當執行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政策,對同壹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準。分離轉移成本由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中央企業分離轉移成本由中央財政補貼50%。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的分離轉移費用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轉移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立、轉讓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3?工作分工。SASAC和財政部牽頭。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原下放地方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底前完成)。
(三)國資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對國有企業開辦的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機構,通過轉讓、合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出臺政策措施,剝離國有企業提供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截至2017年底,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和職工家屬區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企業開辦的消防機構分類管理。截至2018年底,完成企業辦醫養結合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
2.政策措施。
(1)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分類處理。將與地方政府協商壹致接受的醫療和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經營困難、缺乏競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相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優化整合資源,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所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二)企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企業開辦的市級消防機構原則上應當撤銷。符合當地城市消防規劃和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應當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和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當地政府。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所辦醫療、教育機構註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費用,給予50%的補助,對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明確地方國有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的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深化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市政、社區等國有企業職能分離移交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深化國有企業辦學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所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3)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國企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脫離原企業,交由當地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企退休人員移交社區進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機構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從2016開始,逐步將國企退休人員交由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二)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按照每人每年核定的費用基數交由社區管理。中央企業和中央以前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由離退休人員承擔管理費用;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明確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發生的管理費用的解決辦法。
(3)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辦法不變,有條件的可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包括相關地區采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4)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的工作安排和時間要求,將大型集體工廠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並妥善安置大型集體工廠職工。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壹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對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將繼續給予補貼和獎勵。補貼比例將根據2007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的規定保持不變國務院發布[2011] 18,獎勵比例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要結合實際,統籌使用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貼,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範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破產工廠開辦的大型集體企業因核銷導致養老保險欠費增加而產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情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工作部署,分工負責,推動落實。
(5)重點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的問題。對少數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大中型國有企業,壹企壹策,采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對困難國有企業進行梳理分類的政策措施,依法通過破產清算、重組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進行集中治理。企業應積極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安置、社會保險關系銜接等問題,相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SASAC、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SASAC)負責制定加強困難中央企業治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底前完成)。
(二)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困難國有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照壹企壹策的原則共同研究解決措施。
第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成立了國有企業剝離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組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參與。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監督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和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2)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做好政策宣傳,確保改革穩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涉及的地區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3)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將剝離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績效考核體系,按時出臺實施措施,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積極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集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債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4)保證資金投入。SASAC、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支持國有企業剝離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和國資委(SASAC)將根據工作進展,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將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按時足額撥付相關補貼資金。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壹業”分離劃轉和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剝離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拓寬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SASAC、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擴展數據: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上,僅指壹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地方政府投資控股的企業。政府的意誌和利益決定了國企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兼具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其盈利性體現在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公益性體現在,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調控的目標,發揮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的中央企業之外,單個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是比較特殊的。這些央企是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部級。
2065438+2005年2月,中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壹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
關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Xi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