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每三年通過測評命名表彰壹次。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第三章規定申報和評選:
第七條?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每三年評選表彰壹次。每屆期滿後,獲得榮譽稱號的城市、村鎮和單位須重新參加申報、評選。連續三屆保持榮譽稱號的,中央文明委分別授予“全國文明城市標兵”、“全國文明村鎮標兵”、“全國文明單位標兵”的榮譽稱號。
第八條?凡是符合全國文明城市標準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級市均有資格申報全國文明城市。地級和地級以上城市的市轄區,可參照全國文明城市標準,申報全國文明城區。凡是符合全國文明村鎮標準的鄉、民族鄉、鎮、建制村均有資格申報全國文明村鎮。
凡是符合全國文明單位標準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及其基層單位,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均有資格申報全國文明單位。
擴展資料文明城市作為社會文明、社會和諧的聚焦,它在根本上標示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所達到的壹種和諧、文明狀態。人類文明的演進經歷了原始蒙昧時代的文明、農業社會的文明、工業社會的文明、信息社會的文明,那麽,不同時代的城市文明與社會和諧、社會文明狀態是壹致的。
尤其是在工業時代、信息時代的城市、城市文明,更典型、更集中地反映了該時代社會文明的特征和狀態,更突出了社會和諧的本質要求——作為和諧社會核心理念、核心價值的城市文明,應成為承載社會和諧、展示社會和諧、提升社會和諧的理想樣式、理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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