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國家食品衛生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達到下列要求:
(壹)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交叉汙染待加工食品和直接接觸食品的原料及成品,避免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應當洗凈並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存放、運輸帶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十)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壹)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