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屠宰的生豬是否存在衛生問題,僅擅自屠宰生豬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如果在擅自屠宰生豬的同時,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豬肉的,將從重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壹)按照《條例》第八條第(壹)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和應急屠宰間,其建設和布局應當符合《豬肉屠宰分割車間設計規範》的規定。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按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檢驗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符合屠宰工藝要求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規定的檢驗設備,並有適用的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汙染物處理設施應當滿足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要求。
(六)按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