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禁止寄遞或者在郵件內夾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衛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爛的物品;?
(六)各種活的動物;?
(七)各種貨幣;?
(八)不適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郵電部特準交寄規定並確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