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GSP)和《營業執照》;無勞動、社會保險、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不良記錄;並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醫療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4.在《營業執照》標註的經營場所從事藥品零售合法經營活動壹年以上,無銷售假劣藥品行為,無因經營活動造成藥品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
5.具備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供應能力,提供24小時藥品銷售服務;銷售的藥品實行計算機管理,藥品購銷存相符,具備藥品購銷存實時數據上傳能力。非處方藥(OTC)和處方藥的備貨率應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需求。
6、藥店質量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具有執業藥師(含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得兼職或掛名,營業時間至少有壹名執業藥師(含藥師、中藥師)在崗。
7、內部管理制度規範。
8、零售藥店面積(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市、縣、鄉三級應分別達到80、70、50平方米以上。自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零售藥店經營場所使用權限或租賃合同剩余有效期應在3年以上。
9、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和批準文號為衛字的消毒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不得擺放銷售日用品、副食品、化妝品等商品。
10、零售藥店依法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1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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