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大豐分局,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壹步優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以下簡稱 "門診慢性病")保障政策,切實減輕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鹽城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鹽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鹽政辦發〔2017〕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鹽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優化統壹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保障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病種範圍
高血壓(高危及以上)、糖尿病、潰瘍性結腸炎、肺結核(結核除外)、慢性腎小球腎炎、甲亢或甲減、銀屑病、冠心病、肺氣腫、擴張型心肌病、支氣管哮喘、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腦梗塞、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II.治療保障
1.報銷標準。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慢性病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壹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街道所屬延伸網點)報銷70%,二級醫療機構(含縣級人民醫院、中醫院)報銷60%,三級醫療機構報銷50%。
2、費用限額。參保居民患有壹種及以上慢性病的,醫療費用年度最高報銷限額為3000元。
3、費用範圍。按照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執行。
三、服務管理
1.規範標識管理。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疾病臨床路徑和診斷標準對參保人員進行門慢診斷和鑒定,並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傳至醫保信息系統標識,加強對享受門慢待遇人員的實名制管理,確保參保人員享受門慢待遇。醫保經辦機構對門慢待遇實行復核管理,經核實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違規辦理門慢鑒定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相應門慢費用,醫保基金將不再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並取消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或醫師)的門慢鑒定資格。
2.建立復評機制。建立門慢患者定期復評機制,實行動態準入和退出,具體辦法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制定。
四、有關要求
1.加強工作協調。各地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嚴格執行全市統壹的城鄉居民門慢保障政策,優化管理服務水平,加強部門間協作,確保符合條件的參保患者及時享受待遇。
2.加強業務監管。各定點醫療機構要立足治未病,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檢查檢驗項目和治療藥品,杜絕超範圍超劑量、重復開藥等違規現象的發生。醫保經辦機構要將門慢管理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同時做好門慢基金運行情況專項統計分析,防範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3.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利用各類宣傳平臺,積極宣傳規範門慢保障政策的重要意義和相關要求,特別是要加強對參保患者、定點醫療機構合理合規治療用藥等方面的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順利推進工作落實。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