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報銷範圍
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含西藥、中成藥、民族藥共2373種,其中乙類藥品1817種),報銷分為甲類和乙類,定期調整。甲類藥品全部納入報銷範圍,乙類藥品支付壹定比例後納入報銷範圍(乙類藥品支付10%,乙類藥品最低包單價超過100元,按特殊藥品為15%)。
二、診療項目報銷範圍
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允許支付費用,允許支付部分費用和不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在《城鎮職工診療項目目錄》中確定報銷標準。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
(1)服務項目:
1.掛號費、會診費、出診費、門診費、遠程會診費、導醫服務費等。
2.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預約)醫療服務費、查房費、自邀特護費、上門服務費、出院隨訪費、母嬰系統全程服務等特殊醫療服務費用。
3.病歷費用,電腦查詢管理費,各種票據。
(2)非疾病治療項目:
1.雀斑、痤瘡、黑斑、疣、痤瘡、祛斑、色素沈著、脫發(包括斑禿)、白發、除痣、耳洞、鞍鼻、隆胸、單眼皮變雙眼皮、按摩美容等各種美容項目。
2.各種美容手術、骨科手術(除脊髓灰質炎後遺癥)及身體缺陷的治療,如割狐臭、修復兔唇、口吃、矯正斜視、多指(趾)切割、包皮環切、O型腿、X型腿、屈光不正、視力矯正等。
3.糖尿病決策支持系統、睡眠和呼吸監測系統、微量元素檢測、骨密度測定、人體信息診斷、計算機選擇最佳妊娠、胎兒性別和胎兒發育檢查等診療項目。
4.減肥、增重、增高、健美、戒煙的各種診療項目。
5.各種健康檢查。6.各種預防和保健診療項目。
7.各種醫學咨詢(包括心理預測、健康預測、飲食咨詢、疾病咨詢)、各種預測(包括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疾病預測)、各種鑒定(司法鑒定、工傷鑒定、勞動鑒定、醫學鑒定、親子鑒定)、健康指導等項目。
(3)治療設備和醫用材料:
1.細胞刀、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假眼、假牙、義肢、助聽器、健腦器、皮(鋼)背心、鋼馬甲、鋼頭頸、胃托、腎托、陰囊托、子宮托、拐杖、輪椅、變形鞋墊、藥枕、墊、熱敷袋、脈壓帶、輸液網、睪丸提升帶、疝氣帶。
3.家庭檢查探測器(儀器)、治療儀器(儀器)、理療儀器(儀器)、按摩器、磁療用品等各種治療儀器。
4.將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醫療器械、設備和醫用材料管理和監督規定的醫療器械、設備和醫用材料用於診療項目的。
省物價部門規定不能單獨收費的壹次性醫用材料。
(4)治療項目:
1.各種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及獲取器官源和組織源的相關手術等。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骼和骨髓以外的器官或組織的移植。
3.良性前列腺增生的微波(射頻)治療、氦氖激光血管內照射(血液療法)、麻醉手術後鎮痛新技術(鎮痛床)、內鏡逆行闌尾切除術等診療項目。
4.牙齒嵌體、種植牙、賣牙、牙列缺損、黃黑牙、牙齒缺損、著色牙、烤瓷牙等正畸治療項目。
5.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催眠療法、磁療、水吧療法、氧吧療法、姿勢療法、心理治療和暗示療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療、營養療法及其他輔助治療項目。
6 .各種不孕癥(妊娠)、性功能障礙和計劃生育診療項目。
7.各類科研、教學和臨床驗證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診療項目費用。
(壹)診療設備和醫用材料:
1.使用r刀、X刀、X線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心臟和血管造影x光機(含數字減影設備)、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計算機化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用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儀器進行檢查和治療。
2.體外沖擊波碎石和高壓氧治療項目。
3.各種臨床監測(術中、術後監測除外)。
省物價部門規定可以單獨收費的壹次性醫用材料。
(2)治療項目:
1.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療項目。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3.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狀體、各種支架、各種吻合器、各種導管、植入式給藥裝置及其他體內替代的人工器官、體內放置的材料以及手術項目的安裝或放置。
4.心臟搭橋、心導管球囊擴張、心臟射頻消融等手術項目。
5.冠狀動脈造影、腹腔鏡和胸腔鏡手術、心臟激光打孔、腫瘤生物治療中的T淋巴細胞輸註、經尿道前列腺電切術、腫瘤熱療等診療項目。
6.各種微波、光譜、遠紅外、光子(液體療法)等輔助治療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