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的消防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氣瓶的安全監察,以及燃氣、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質量檢驗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統壹管理、安全第壹、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
政府對公用燃氣事業實行扶持政策,積極推動管道燃氣的發展,鼓勵新技術的開發、研究、推廣和應用。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管道燃氣建設規劃和液化氣供應站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統壹規劃高壓天然氣輸配管網,並與省級天然氣管網規劃相銜接。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資金以多種形式參與燃氣設施建設。第八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同時安排燃氣設施的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在管道供氣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居住建築應當同時設計、同時安裝。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第十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並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安裝維修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也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資質。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第十壹條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工程的施工和安裝。第三章燃氣設施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用於燃氣生產、儲存、充裝、輸配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的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1)居民用戶:以燃氣計量表為界,表前(含表)供氣設施歸供氣單位所有,表後供氣設施歸用戶所有;
(2)工業、公共等集團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分支閥門為界,供氣廠(站)至分支閥門的燃氣設施(含分支閥門)歸供氣單位所有;後支閥(包括調壓室和調壓器)屬於用戶。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用戶圍墻或建築物外緣為界,圍墻或建築物內的歸用戶所有。第十五條對經過縣(市、區)的各類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沿線單位、村(居)民進行安全保護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管道設施巡檢、維護和事故搶修等相關事宜。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管道產權單位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當地人員在征得管道產權單位同意後,可在管道埋設的土地上種植淺根作物。管道產權單位在管道檢查、維修、事故搶修過程中造成的青苗損失,不予補償。第十七條燃氣計量器具及其附件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置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儲氣罐、槽車、車用儲氣罐、液化氣體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的生產、儲存、輸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其安全附件應當齊全可靠。壓力容器、管道的檢驗應當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