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督促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批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審批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有關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誌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
p>(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推動消防科研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學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三)審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監督實施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和檢測,保證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學校其他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建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制定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實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行情況,定期組織檢查、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指導其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學校使用明火作業的單位;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防人員上崗培訓;
(九)受理駐校的其他單位和學校、學校周邊單位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的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和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壹)按照工作要求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的處理和善後工作。
第十壹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學校其他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保證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燈,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職責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壹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有學生參加的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對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的教育和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情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壹)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公共**** 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加強夜間消防安全教育和檢查;
(四)加強夜間巡查。p>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視等媒體部門和駐校的郵政、通信、財務等單位;
(三)汽修廠、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的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
(九)高層建築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和施工現場有人員居住的臨時建築;
(十壹)其他有可能發生火災和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的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確保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經學校消防機構檢查活動現場合格後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每年組織檢測和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工程項目和單位在校內進行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投標和驗收,應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報學校檔案館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於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不得作為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第二十壹條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壹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預案和防範措施。
學校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明火使用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督人員,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出租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負責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學校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上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巡查和日常防火檢查記錄保存落實情況;
(五)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寫《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園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壹次防火巡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行駛路線、消防水源情況;
(4)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七)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八)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掌握消防知識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及其他重要物資消防安全情況;
(十)消防(監控室)值班情況及設施、設備運行情況記錄;
(十壹)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記錄;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園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壹)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誌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雜物。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無人員;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築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行為之壹的,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令有關人員改正並督促落實: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在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的。滅火救援障礙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影響使用的物品的;
(八)擅自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場所的;
(九)擅自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壹)對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報的火災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和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要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壹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當停產或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法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的,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教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國家消防安全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逃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學生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1)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進行壹次消防演練;
(2)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個新生班級開展不少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壹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當組織對新員工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每年至少對員工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壹)學校和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為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與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滅火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與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將應急預案中涉及的生物、化學和易燃易爆等物質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以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量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壹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結合實際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消防演練,並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誌,並提前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發生意外。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學校消防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確保消防經費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於學校消防器材的配置、維護、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和物資,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供水管網、消防專用給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信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消防經費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考核評價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由學校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等相應處分。
前款規定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照《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辦學資格,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部、所、中心等。
第51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陳小春的簡歷來自哪裏?陳小春,漢族客家人,1967年7月8日出生於廣東惠州市惠陽區,中國香港男歌手、演員。
2.從65438到0985,陳小春參加了TVB舞蹈藝術家培訓班,並先後擔任組合豹小子和風火海的成員。1994憑借電影《朝九晚五》獲得14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男配角獎。1996起參演《古惑仔》系列電影,受到關註。1998主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