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6月29日頒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首次提出註冊人、備案人概念,首次將牙膏參照普通化妝品管理,打擊假冒偽劣,加強網絡銷售監管等,違反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化妝品將會受到重罰。以下為化妝品經營企業應當掌握的主要內容。
化妝品的定義及分類
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
用於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
對已經註冊的用於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妝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繼續生產、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後不得生產、進口、銷售該化妝品。
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
牙膏參照本條例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後,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香皂不適用本條例,但是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適用本條例
化妝品的註冊及備案管理要求
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生產、進口,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
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化妝品的標簽管理規定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壹致。
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壹)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
(二)註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五)全成分;
(六)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
化妝品標簽禁止標註下列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標註的其他內容。
化妝品的經營管理要求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
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
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情況;
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後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經營化妝品的違規處罰
1、經營或者進口未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壹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壹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壹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4、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的處罰: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化妝品的免責規定
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收繳其經營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可以免除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