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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糾正執法違法行為,保證嚴肅執法,保障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和《山東省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處理責任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法人員執法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本辦法所稱執法違法,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主要負責人負全責制度。第四條 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公正公開、責罰相當、責任自負、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執法違法責任追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第二章 追究範圍 第壹節 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違法責任 第六條 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違法或者非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或者非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或者非法變更、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的;

(四)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其他義務的;

(五)違法確認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塗、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六)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七)擅自廢除或者變更合同的;

(八)不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九)不依法履行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

(十)不依法辦理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審批、登記或者發放有關事項的。第七條 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行使刑事偵查權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違反法律規定,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立案而立案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以及對財物采取其他措施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應當退還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八)違反規定不告知或者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

(九)故意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作虛假鑒定的;

(十)在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將案件移送起訴時故意漏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漏罪的;

(十壹)在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將案件移送起訴時故意漏訴的;

(十壹)故意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作出不正當處理的;

(十二)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提起刑事訴訟的;

(十三)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超過偵查終結壹個月不提出處理意見的。第八條 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執法違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第二節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違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範圍 第九條 在立案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未經法定立案程序,私自決定受理案件的;

(三)重復受理案件的;

(四)超越職權受理案件的;

(五)不及時受理案件的;

(六)受理案件後,不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

(七)未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答復而開庭審理的;

(八)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

(八)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解決前,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或者搶先判決的;

(九)采取或者解除訴訟保全措施的;

(十)采取或者拒絕采取執行前措施的;

(十壹)不按照法律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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