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和非法攜犬;
(二)動物檢驗檢疫部門(市畜牧獸醫站)負責調查處理犬只免疫檢疫和狂犬病犬只撲滅工作,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和動物飼養許可證;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無照上街賣狗、占道賣狗、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犬類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負責狂犬病疫苗註射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
(六)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城鎮養犬的衛生情況。第五條城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下屬基層組織對本市養犬行為進行監督。第六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養犬人向當地派出所申請登記。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登記機關收取的登記和年檢費用,以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為準。第七條布達拉宮廣場、玉兔路、大昭寺廣場、羅布林卡廣場等路段禁止遛狗。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醫學研究除外)、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大型活動期間劃定禁止遛狗的範圍。第八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圈養條件。第九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公園、公共綠地、餐館、學校、醫院、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內容不包括導盲犬和警犬;
(二)除小型出租車外,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抱抱(以上內容不包括導盲犬);
(3)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乘坐電梯時應避開高峰時段,並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狗袋或狗籠內;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佩戴犬繩和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以上內容不包括導盲犬);
(五)烈性犬和大型犬應當圈養或者圈養,不得在屋外遛犬;用於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狗只應放入狗籠或為狗只戴上口套或狗帶,並由成年人帶領;
(六)攜犬出戶時,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七)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響他人休息;
(八)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十)犬只死亡後,養犬人應當對犬只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犬只屍體丟入河流、溝渠。第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傷者的其他損失。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壹條傷人或者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應當及時送動物防疫機構檢疫;對確診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防疫機構進行殺滅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縣(區)畜牧獸醫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二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犬類展覽、動物診療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備獸醫資格,並經註冊成為執業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