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衛健委下發了《關於進壹步明確非醫學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管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非醫學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進壹步放寬和細化。
《通知》指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四種情形,核定非醫療機構類別醫師中醫處方權限,並實行處方點評制度,遵循中醫藥特點規律和辨證施治原則,科學規範開具中醫處方,為患者提供便捷安全的中醫藥服務。
情況 1:取得以下資格或證書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取得教育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二級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或取得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證書》,或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西醫培訓 2 年以上。參加西醫學習中醫培訓2年以上並取得相應證書,能開具中成藥處方、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處方、中藥飲片處方(含長期處方),並能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
情形二:經過不少於1年的系統學習並考核合格的
非中醫類別醫師經過不少於1年的中醫藥專業知識系統學習並考核合格的,可以開具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處方(含長期處方)。
情形三:基層非中醫執業醫師或鄉村醫生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中醫執業醫師或鄉村醫生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含長期處方),也可以繼續使用中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
情形四:在國家文件發布前,已取得相關資質
在《關於印發第壹批國家重點監控和合理用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目錄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發布前,已取得相關資質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可繼續使用其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558號)規定,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並經執業註冊,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後教育中接受中醫藥課程學習並成績合格者,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藥長期處方。
去年8月30日,在全國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司司長張宗久對於西醫開具中成藥處方的政策,也做出了新的解讀:鼓勵西醫學習中醫理論,遵循中醫特點規律和辨證論治原則規範、合理使用中成藥,而不是禁止或限制西醫開具中成藥處方。
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中成藥臨床應用水平,促進中醫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主要用於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實施重點為三級公立醫院。對於縣級(二級)醫院暫不做硬性要求,將在下壹步縣級(二級)醫院績效考核中逐步推行。對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25萬名全科醫生和90萬名鄉村醫生,明確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也可以繼續使用中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
而隨著國家政策的新解讀,已有不少地方開始響應。
同年9月4日,山東下發文件,對於中成藥?限方?的問題,山東只對三甲醫院進行考核,而對縣級(二級)醫院暫不做硬性要求。這意味著中成藥在山東縣級醫院仍不存在處方壁壘,這也是國家版《合理用藥重點監測目錄》公布後,省衛計委首次明確中成藥處方權問題。
據了解,不僅江蘇,山東、山西、重慶、廣西、河北、甘肅等多地都出臺了非中醫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的管理要求,致力於讓中醫藥能夠在治未病、疾病治療和康復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