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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罰罰款

法律分析:

當事人有下列八種情形之壹的,當依法從重處罰: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視同其他藥品,或者將其他藥品視同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生物制品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中,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藥品為假藥、劣藥,或者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並規定從重處罰的法定處罰幅度為中限以上。

法律依據: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試行)"第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分為從重、壹般、從輕、減輕、不予處罰五個檔次:

(壹)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並規定從重處罰為法定上限的情形。>(壹)從重處罰。指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適用較重、較多種類的處罰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其中,罰款數額應當在從低到高幅度內較高的30%部分。

(二)壹般處罰。指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不予處罰情節的,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限內依法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指在依法可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適用較輕、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數額應在最低至最高幅度的30%以下。

(四)從輕處罰。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低於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的下限。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壹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而未並處的罰款數額中包含在法定最低罰款限額以下確定的罰款數額。

(五)不予處罰。指因法定事由對具體違法行為未給予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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