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申請。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經營主體後加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糖果類食品制售、自制飲料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食品和其他類食品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並明確標示。對具有熱、冷、生、固、液等情形,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最高等級進行分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類別。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工商窗口領取並填寫《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業主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
4、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