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相關材料的查封扣押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5號)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對已造成質量事故或可能造成質量事故的醫療器械及有關資料的查封扣押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6號)第三十壹條
發現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查封扣押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2號)第六十條第二款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要註意以下問題:壹是時間計算問題。“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二是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及期限問題。只有查封和扣押兩種,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三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問題。有10項程序,其中,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四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問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要向當事人發催告書。五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問題。在2部法律、3部法規中賦予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