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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系統貨物運輸保險若幹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使醫用商品和材料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並獲得經濟補償,可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鐵道部、交通部關於鐵路、水路貨物運輸保運結合賠償制度的規定,特制定《醫藥系統物資保險若幹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地方醫藥系統的企業和單位。第三條醫藥系統各企事業單位發運每件成品價值在700元以上或每噸非成品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物資,應繳納運輸保險費,必須投保。

運輸保險費用負擔:

1.運輸保險費用的負擔,按照中國醫藥公司和中國藥材公司在1981聯合下發的《醫藥商品調撥責任制》規定的運費結算表確定。也就是說,在貨物到達對方車站或碼頭之前,帶有配送系統的藥品的運輸保險費用由供應商承擔。實行交運制度的中藥、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由托運人的車站、碼頭交運,運輸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2.運輸保險費的負擔,也可根據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協議辦理。購銷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運輸保險費內容的,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第四條供需雙方在簽訂購銷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是否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基本險還是綜合險,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如果買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是否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而賣方在貨物裝運前需要按當地運輸部門的規定投保,由此產生的保險費用按第三條第壹款辦理。第五條供應商裝運貨物時,保險金額低於貨物價值的,造成的定損和超額損失,除保險理賠外,可按運輸損失負擔分攤責任制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六條保險金額低於商品價值時,所發生的損失金額,除保險索賠外,由供方負責,由供方承擔,需方負責,由需方承擔。第七條除供需雙方有約定或需方有特殊要求外,供方在辦理貨物交付時,原則上應分別交付限額以上、不同類別的貨物。第八條供應商在辦理貨物交付時,應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方式,並盡量組織直達運輸。對於需要轉運的貨物,供應商應在裝運貨物時在最終到達站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並在運單上註明(裝運壹批貨物時無需兩次投保運輸保險)。如果供應商未能獲得買方的同意,重復的保險費用將由供應商承擔。第九條。組合車的運輸保險費用由供方根據各收貨單位的商品價值和保險費率分攤,保險憑證由統壹收貨單位保管。第十條供應商對貨物運輸進行保險時,應準確填寫貨物總價值,並根據總價值確定運輸保險金額。對不同名稱、規格、包裝的貨物,應提供準確的“貨物清單”,並要認真核對運輸部門出具的相關貨物單據是否加蓋保險章(鐵路運輸應加蓋“已投保運輸險,保險憑證號×××,水路運輸應加蓋保險章”)。第十壹條買方應認真辦理與運輸部門的到貨交接手續。如發現貨物異常或丟失,應要求運輸部門出具證明。如貨物已投保運輸險,應要求當地保險部門及時驗貨,並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保險公司或承運部門辦理索賠手續。第十二條因供方責任造成的過保費用由供方承擔,需方責任由需方承擔。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9月30日起施行,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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