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建築物、場館、交通工具、市政設施等公共****,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條(橫幅)等廣告;
(二)郵寄廣告、散發報刊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廣告。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大通縣)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公安、園林、市容、交通、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格等審查和管理。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工商行政管理、建設、規劃、公安、交通、市容等有關部門統壹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第二章 發布準則 第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內容合法、真實、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規範、準確、美觀;
(三)按照登記審批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三)按照登記核準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第七條 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發布:
(壹)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破壞市容市貌,影響城市綠化和環境衛生的;
(二)妨礙道路、消防、供電、供水(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設置、懸掛、張貼的。第八條 設計、制作、安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計制作美觀、大方,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市容和城市綠化;
(二)設置、安裝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通訊、供電、消防或者損壞其他公共****,不得影響行人和住戶的安全;
(三)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線、光纖線等處設置、張貼。,周圍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四)霓虹燈、燈箱等帶電廣告應當符合供電和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
(五)設置路燈、燈箱廣告和懸掛條(橫幅)的高度應當符合工商、公安、市容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各類張貼廣告應當在有關部門設置的公共**** 廣告欄張貼,但在交通要道張貼的除外。第九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廣告除外),應當在右下角標明登記編號和廣告主名稱。第三章 登記審批 第十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載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廣告發布形式和設置地點符合市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第十壹條 辦理戶外廣告登記(不含張貼廣告)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壹)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發布合同
(四)廣告載體使用協議。第十二條 設置、懸掛、張貼下列戶外廣告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壹)路牌、吊牌、電子顯示屏、櫥窗、燈箱、霓虹燈等形式的廣告,應當提交發布所在地建設、市容、規劃、公安、園林綠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查同意設置的文件;
(二)條幅、氣球等形式的廣告,應當提交發布所在地建設、市容、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懸掛的文件;
(三)招生、招聘、招工廣告,應當提交發布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四)各類展覽、展銷會、交易會等廣告,應當提交發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展銷會登記證》;
(五)有獎儲蓄、保險廣告,應當提交上壹級人民銀行同意發文的文件;
(六)利用公**** 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印刷、張貼廣告的,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證明、文件齊備的情況下予以受理審查,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將登記文件抄送發布地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