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介紹。
鎮江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介紹,鎮江喬女士近日向 "智慧315 "消費維權平臺投訴稱,羅森便利店未告知,就出售過期食品給她。當她下單時,食品離過期還有壹個小時。 陳女士還投訴稱,5月初,她在鎮江蘇寧廣場2樓育果子購買嬰幼兒食品時,發現食品將於6月份過期。陳女士認為商家銷售過期商品時沒有告知,找到商家要求退貨,商家不同意。 該工作人員表示,去年4月29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反食品浪費法》明確規定,對 "過期食品 "進行 "分類管理""專用標誌""集中展示和銷售 "的要求,必須是讓消費者在保障知情權的前提下,明明白白購買。食品安全無小事。有效期與過期之間只有壹線之隔,"過期食品 "的安全市場需要嚴防死守。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範臨近保質期食品經營管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安全,鎮江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鎮江市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規範管理指南》。《規範》明確,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可以由食品經營者自行設定,也可以與食品供貨商協商確定,但不應短於下列期限。保質期在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保質期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5天;保質期在2天以上不足15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天;保質期在2天以下的還是國家有關食品供貨商的標準和規定。保質期不足2天或相關國家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屬於臨近保質期。 《規定》要求,大中型食品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者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者專櫃。同時,在醒目位置標註 "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區(專櫃)"字樣,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集中陳列銷售。 "雖然保質期內的食品以特價銷售,但經營者仍有義務保證其質量。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賠償要求,經營者不能以商品打折不退等理由拒絕。"鎮江市消費者協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