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評價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督促檢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第六條市和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和促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鄉村振興促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對鄉村振興戰略進行公益性宣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對在鄉村振興推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產業發展第八條本市將加快建設現代都市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興農,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第九條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區域為單位,依托農村優勢特色資源,發展現代種植業、現代養殖業、農產品加工、農村商貿流通、農村休閑旅遊等產業,因地制宜培育農村享受經濟、創意農業、特色文化產業等新型農村產業業態,支持有條件的農村建設田園綜合體,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家庭農場,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升發展規模,實施全產業鏈經營。第十壹條本市嚴格執行糧食安全省長負責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的規定。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逐步提高設施農業綜合發展水平,推廣優質高產品種,推行立體種植等生產方式,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能力和質量效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糧食和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重要農產品的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糧食儲備、重要農產品貯藏保鮮、冷鏈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應保障能力。第十二條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土地用途,嚴格執行耕地優先利用的規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耕地,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完善農田生產功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高農田質量。第十三條農業、農村、科技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強化生物育種基礎,發揮生物育種優勢,實施農作物、畜禽、水產良種培育和繁育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本市特色農產品品種和種源的保護和開發,確保種源安全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