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消費者維權的證據: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
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商品或服務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3、藥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4、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信息;
5、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