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可結合企業整改情況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可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綜合評定應在收到整改報告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進行現場核查,評定時限順延。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定應采用風險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缺陷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所評估產品的類別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 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時,低壹級缺陷累計可以上升壹級或二級缺陷,已經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級,嚴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況應進行現場核查。 (壹)只有壹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壹般缺陷的整改情況證明企業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為“符合”; (二)有嚴重缺陷或有多項主要缺陷,表明企業未能對產品生產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壹般缺陷的整改情況或計劃不能證明企業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為“不符合”。
第二十五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完成綜合評定後,應將評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或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期間,認證工作暫停。 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對異議已有調查結果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符合藥品GMP要求的,向申請企業發放《藥品GMP證書》;不符合藥品GMP要求的,認證檢查不予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方式通知申請企業。行政審批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公告上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