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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第2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專業技術要求高、執法業務難度大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有生物安全專業人員參加。

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海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要建立新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出入境檢疫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測網絡,組織監測站點布局和建設,完善監測信息報告系統,開展主動監測和病原檢測,並納入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

國家建立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疫情會商研判,將會商研判結論報告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和國務院,並通報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其他成員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在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統壹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醫療救治,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植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應當對納入監測範圍的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和不明原因疾病進行主動監測,收集、分析和報告監測信息,預測新發突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報和職責及時發布預警,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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