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工程設計是指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並提供設計文件的活動。第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規程,保證勘察設計質量。
工程設計應當積極采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有利於節約資源,提高建設工程綜合效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統壹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專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領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核定的資質等級及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接業務。
因工程勘察設計業務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同或者相鄰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進行聯合勘察設計。聯合勘察設計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條件。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只能受聘於壹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業務。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退休工程勘察設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可以對其他單位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問題提供咨詢,但不得以技術咨詢的名義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掛靠、許可其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印章,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印章。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與承接第十壹條 業主對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委托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壹)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委托給個人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個人的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第十三條 本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跨市、縣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對外地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置特殊條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第十四條 本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需要辦理出省證明手續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辦理。辦理證明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省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到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境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收費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國家和省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與業主協商確定收費。
業主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在應付或者應收費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條件。第十六條 業主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七條 經業主同意,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部分業務分包給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