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壹)可知,在網絡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以下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經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後,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後,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有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信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和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制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和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有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交易食品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內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進行檢查;
八、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壹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壹)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在入網食品生產經營中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在網絡食品生產經營中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在網絡食品生產經營中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網絡食品交易趨勢下,國家加強了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控,考慮到第三方平臺直接影響網絡食品安全交易,國家對於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加強食品監督、管控,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參考文獻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