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財政預算外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我省駐境外機構在境外采購的;
(五)財政部、省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公***利益,保證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第六條 未經批準,采購機關不得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我國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50%的貨物。第七條 政府采購設立政府采購委員會,負責審定政府采購政策和協調政府采購的管理工作。委員會由省財政廳、經貿委、計委、建委、技術監督局、外經貿委、審計廳、監察廳、工商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組成,委員會主任由處政府領導兼任。第八條 政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辦公室,政府采購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財政廳或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全省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草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草案以及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
(二)研究確定政府采購的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審批進入省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七)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省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八)確定並調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範圍的限額標準;
(九)編制省級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十)處理省級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壹)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地、市、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九條 政府采購委員會和政府采購辦公室不得參與和幹涉政府采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采購機關應當加強本部門、本單位采購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協助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二章 政府采購主體第十條 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機關和供應商。第十壹條 采購機關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非集中采購機關。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采購事務:
(壹)統壹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
(三)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由各非集中采購機關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第十四條 采購機關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壹)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具有壹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財政部、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